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與行道樹管理規範白話整理
讓民眾快速了解樹木保護規定與通報管道
符合一定條件的重要樹木,由台北市政府公告列管,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或損害。
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樹木,主管機關得列為受保護樹木:
台北市樹木保護的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園處)。
若樹木位於學校、機關用地,由各該機關配合辦理。
違反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者,依情節輕重裁罰:
故意毀損受保護樹木,可能另觸刑法毀損罪(刑法第354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若該樹屬於行道樹或受保護樹木,不可自行剪根,應聯繫公園處由專業人員評估處理。
若是私有土地上的樹木,可向地主溝通協商,或依民法第792條規定,越界的樹根可通知對方在相當期間內自行剪除,若不處理可自行剪除。
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若能證明主管機關(公園處)對樹木管理有疏失,受害者可依國家賠償法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賠償申請。
建議立即保留現場照片、就醫紀錄、車損評估等證據,並向公園處提出書面申訴。
請立即:
未經許可砍伐行道樹者,最高可罰款30萬元。
可以,但修剪工作須由公園處安排。民眾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
注意:私自修剪行道樹主幹或大枝條,可能違反相關規定,請勿自行處理。
有幾種方式可以確認:
若尚未被公告列為受保護樹木,私有土地上的樹木基本上不受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管制。
但如果樹木符合受保護標準(胸圍150公分以上或樹齡50年以上等),公園處可能主動勘查並公告列管。一旦被列管,即使在私有土地上,也受到保護條例規範。
建議在進行大樹相關工程前,先向公園處確認樹木狀態。
依規定,工程施工前應向公園處提出樹木保護計畫,內容包含:
工程完成後,需提送樹木保護成果報告。未提送保護計畫擅自施工,可罰款3萬至15萬元。